天津可信的交通事故律师程金环:规则刚变,办案的人要先读懂它

2026-09-23 16:02   6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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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一份新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25年12月23日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6日公布,共十二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它针对的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几类问题:"开门杀"谁来赔、好意同乘怎么认定过错、超过退休年龄还能不能主张误工费、驾驶证过期但未被注销期间出险怎么处理。

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这些条文距生活很远。但对每天办这类案子的律师来说,规则的变化意味着办案思路要跟着调整。

程金环律师在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执业。新规公布后,他做的头一件事是把十二个条文逐条过了一遍,然后对照自己手上正在办的案子,看有哪些主张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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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他能读懂这些条文

程金环律师的业务范围很宽: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筑工程施工。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成功代理过近百起案件。

范围宽带来的一个好处是,他看交通事故案件时,习惯往上下游多看一层。

比如新规里关于"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的条文,牵出的是特种车辆与作业场景的界定问题,这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设备管理直接相关。比如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牵出的是家庭结构与扶养关系,这与婚姻家事、继承领域的事实认定相通。比如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与合并审理的条文,牵出的是行政给付与民事赔偿的衔接。

他自己总结为:办案经验丰富使其能从实践的角度了解法律实务。这句话的含义是,他不把条文当孤立的规则看,而是放在一个具体的人身上看它怎么落地。

二、新规带来了哪些变化

把这次施行的十二条放在一起看,能梳理出几个清晰的方向。

一是"开门杀"的责任链条被打通了。 过去,乘车人开车门撞到人,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赔,伤者只能去找乘客人索赔,执行难度大。新规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主张该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请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抗辩。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保险赔付之后不足的部分,仍由乘车人、驾驶人按侵权责任规则承担。

二是好意同乘的过错认定更清晰了。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争议一直在"重大过失"怎么认定。新规给出方法:交管部门认定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不当然等于对搭乘人损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要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

这一条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明确:善意值得肯定,但"全责"这个结论不能自动推导出"减责不适用"。

三是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有了明确依据。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过去"到龄即无损失"的做法被纠正,劳动者只要确实还在劳动、确实有损失,就该被承认。

四是保险公司的几类常规抗辩被收紧。 新规明确,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仅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赔的,不予支持。此外,交通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法院应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合同约定不承担受理费"抗辩的,不予支持。

五是赔付的边界更清楚。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遵循的是损失填平原则,避免重复受偿。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请求,可以与道交纠纷案件合并审理。

六是程序效率被提到更重要的位置。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

此外,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方式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按各自计算出金额后相加,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这两条在计算上都更有利于受害人一方。

三、读懂规则之后,办案方式也得跟着变

在程金环律师看来,新规带来的不只是几个知识点,而是办案重心的微调。

证据的组织方式要变。 好意同乘案件中,既然"重大过失"要综合认定,那就意味着不能只盯着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表述,还要去还原事故形成原因和驾驶人的具体行为——有没有提醒系带,路面状况如何,驾驶人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这些事实要提前固定。

被告的列法要变。 "开门杀"和骑手致损这类案件,保险公司能否被拉进来、能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直接影响伤者拿到钱的速度。新规给了明确的路径,起诉时就要用足。

保险条款的审查要更细。 应对"非医保用药不赔"这类抗辩,仍然要回到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审查上。医保目录是社会保险的报销标准,不等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界限;保险公司主张扣减,要举证证明目录内存在同类可替代药品并说明名称和金额;仅把条款加黑加粗,并不能替代"明确说明"义务——电子投保场景下,对保险公司的举证要求更严。

鉴定与计算的时点要算准。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死亡伤残十八万元、医疗费用一万八千元、财产损失两千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分别是无责任死亡伤残一万八千元、无责任医疗费用一千八百元、无责任财产损失一百元。要留意的是,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都按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赔付顺序仍是交强险在先、商业三者险在中、侵权人在后。

四、代表性案件类型的实绩参照

在程金环律师代理的案件里,有几类情形受这次新规影响比较直接。以下讲的是案件类型与处理思路,所引裁判规则来自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出借车辆的案子。 车主明知对方饮酒仍把车交出去,出了事故,车主也可能要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公开案例中,有车主被判定在四成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结构: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与之共同承担,但各方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受害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以向使用人追偿。

醉驾与饮酒驾驶的案子,赔付规则要分得清。 饮酒驾驶并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醉驾属于交强险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且不赔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通常将酒后驾驶列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若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商业险可以免赔。

工程专项作业车的案子。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适用;但这类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解决了封闭工地区域内事故的赔付难题。

外卖骑手致损的案子。 判断责任主体要看用工管理的实质,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骑手在履行配送任务期间致人损害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仅提供技术匹配服务的平台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开案例中,天津本地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即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担。

五、执业理念:把新规则讲给当事人听

程金环律师的执业原则是: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注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规则更新之后,他做的一件例行工作是"翻译"——把条文译成当事人能听懂的话。

比如:"新规之后,乘车人开车门撞到你,你不必先去找那个开门的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比如:"你父亲七十岁了还在做工,只要能拿得出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误工费是可以主张的。"比如:"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不必然意味着你不能主张减轻责任,还要看具体行为。"

在他看来,规则的价值不在于被记住,而在于被用上。普法内容的意义也在这里:让遇到事故的人知道有哪些权利,也知道该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材料去主张。

结语

一份十二个条文的司法解释,改变的是一些具体的赔与不赔、谁先赔谁后赔。

对当事人来说,这些差别可能就是几个月的等待,或者一笔能不能到账的钱。

规则刚变,办案的人先要读懂它,然后把它讲给需要的人听。程金环律师正在做的,是后面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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